返回上一级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非公有制经济 

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8-08

  

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我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列支,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制定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负责对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对接,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负责助保金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专家团队的管理、企业的推荐、认定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助保金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资金由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组成。风险补偿金额度由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确定。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第一年缴纳比率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4%,第二年若未发生逾期助保金缴纳比率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根据助保金“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企业按时还款、无不良记录,在企业贷款发放后第4年,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的50%予以返还。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上缴财政,由财政列预算并安排划转为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以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名义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60%40%的比例分担。具体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企业入池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中小微企业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包括企业股东)自有。

(五)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中小微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给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进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质)押贷款的,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抵(质)押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单个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含)以内。合作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原则上依据双方审定的入池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确定,但不得超出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在此前提下,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金融机构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一)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个月起开始还款;

(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市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客户筛选

助保金贷款融资企业可以从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对于优质、潜力或合作金融机构目标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中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小微企业池。

第二十一条 审查备案

合作金融机构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合作金融机构确认贷款条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1个月未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旗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