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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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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21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下称《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继续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开领域,放宽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加强创新型社会建设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达到17万户(其中:企业3.3万户,个体工商户13.7万户),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50户,超100亿元的35户,超500亿元的4户;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7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3%以上,占全市GDP比重达到75%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力度。 

  (一)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并保证以不低于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的比例递增。各旗区要根据财力水平,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规模的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延伸、信用担保及表彰奖励等方面。 

  (二)设立非公有制产业发展基金。市、旗区两级要通过资源资本化、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行列,促进非公经济和重点产业的协调发展。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以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推动非公有制优质企业上市。对拟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动态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后,每家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完成上市辅导,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每家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成功发行上市后,每家给予700万元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安排。 

  (四)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非公有制企业担保体系,努力提高国有或国资控股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已成立担保公司的旗区应扩大规模,尚未成立的应尽快建立。到2015年,市本级担保公司担保资金不低于10亿元,各旗区和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工业园区,都要设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担保公司。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要通过逐年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规范管理机制等政策,吸引民间资本从事担保业务,迅速壮大全市担保业务规模。 

  (五)鼓励参与产业分工协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大企业、大项目进行配套协作,进入主导产业链条。对与大企业签订长期配套合同且专业合作化程度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旗区两级财政给予贴息和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六)促进集中、集聚、集群发展。加强产业集群建设,发展一批以汽车零部件、陶瓷、生物工程、聚氯乙烯、羊绒、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为依托的产业集群,鼓励为我市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非公有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与研发机构建设。对被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等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主动寻求技术依托,开展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八)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品牌培育工作,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并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商标和产品被评为自治区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我市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以创业带就业工程。鼓励大中专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按相关政策为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培训及税费减免。 

  (十)加强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旗区两级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技术创新、创业辅导、市场开拓、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业务。对被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平台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中介服务机构的,市财政当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强化人才支撑。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政府人才培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每年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选派30名优秀企业高管到境外培训,选派500名中层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培训,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少于3000人。各旗区每年设立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对旗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免费培训。认真落实鄂尔多斯人才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资助、扶持以及在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人才同等待遇。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帮助引进急需人才,落实人才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主动与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大力吸纳专业院校的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服务作用,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自律经营。加大对优秀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支持,加强对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促进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会组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影响力。 

  三、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和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重大问题。对《若干规定》要进行逐条分解,将责任明确落实到各旗区、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推进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强化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切实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本旗区的贯彻落实意见或办法。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围绕各自产业发展定位,以产业配套、产业延伸、产业升级为切入点,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职责出发,尽快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政策衔接,形成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一是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在富民强市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家,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各旗区、各部门在积极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及本意见的基础上,在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重大利益关系的政策措施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充分征求、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各部门必须依法施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承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事项,要按期办结,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要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解释等服务。 

  (三)强化责任考核,严格政策落实。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每季度对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运行状况,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调度,及时发现在兑现政策和推进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726